一、招聘单位简介
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于2013年1月组建,为山东省中小企业局所属社会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研究、技术支持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信息服务、交流合作等服务活动。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4号)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1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1973年5月9日以后出生)以下。
(二)岗位条件
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毕业, 工程技术中级职称,有从事信息技术或电子商务IT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或网络运营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携带个人材料直接到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综合科报名。
报名时间:自招聘信息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报名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省中小企业局办公楼4楼407房间。
报名材料包括: 1、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身份证(审核原件,留下复印件一份);2、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3、有本人签名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4、报名费50元。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为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及怎样引导、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笔试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时,取消招聘。
2、面试
面试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面试总分为100分,对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的方式,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原则上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中小企业局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聘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其成员由局人事、纪检及发展促进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工资、福利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享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在职职工福利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俐利
联系电话:0531-82037257
七、其他未尽事宜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